离婚后发现“出轨”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5-11-30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3年7月,张先生与周女士诉讼离婚。后来,双方在法院调解下离婚,调解书内容主要有:双方自愿离婚,张先生一次性给付周女士人民币3.8万元,双方互不再追究。2013年5月,张先生与案外某女育有一女。周女士在离婚后得知此事,认为感情受到伤害,遂又起诉张先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二、法院审理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先生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第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最终导致离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先生给付周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5万元。
三、法律依据
1、《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3、《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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