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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立案中,明确的被告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形式要件

发布日期:2015-11-18    作者:肖艳平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法院在审理立案时,对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存在不同尺度,而不同尺度往往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也容易让当事人产生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勾结谋利的嫌疑,以广州市司法实践为例: 在广州法院立案时,1、如果被告是自然人,需要对该被告是广东省人、广州市人、还是外省人进行区分。因为:(1)如果被告是广州市外的广东省人,光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是不够的,需要法院出具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给原告,原告或其代理人凭该通知书去广东省公安厅查询该被告的身份信息后才能立案。查询费用是5.3元,交通费和工时不算。(2)如果被告广州市人,同样光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是不够的,需要法院出具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给原告,原告或其代理人凭该通知书去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查询该被告的身份信息后才能立案。查询费用是10元,交通费和工时不算。(3)而如果被告是外省人,则只要法院有管辖权,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立案。
2、如果被告是当地企业法人,则原告需要去被告登记机关打印企业基本注册资料向法院提交才可以立案,同样,如果被告是外地法人,则只需提供被告企业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打印页即可立案。当然两者都需要从组织机构代码查询中心打印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可以看出,上面的处理方式是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为本地被告无形设置了多一层诉讼障碍保护,同样,原告为了实现诉讼目的,需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支付不必要的查询费用,而且需要耗费更多的宝贵时间。
因此,规范“明确的被告”具体形式要件对于规范全国法院立案有重要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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