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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离婚”的真与假

发布日期:2015-11-12    作者:魏绍玲律师
“假离婚”的真与假
小说《假离婚》讲述了异地分居的小夫妻俩受购房领政策的影响,为了追赶购房大潮在大城市购买第二套住房,不得不以“假离婚”来实现自己买房的愿望,但在离婚之后出现了一泼又一泼的人间闹剧。而现实中的孙某与蓝某之间也在上演着小说中主人翁的故事。
孙某与蓝某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孙1201211月,双方协商购买位于怀柔区X房屋,因不符合北京市限购政策,于是以离婚不离家的办法在1119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共有房产四套,其中位于怀柔区×1(登记于婚生子孙×1名下)和位于怀柔区×2(系孙×婚前财产)两所房产归男方所有;位于怀柔区×3和位于怀柔区×(2012125日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归女方所有。之后,双方因家庭生活产生矛盾,20144月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至此,孙某能否要回诉争房产,他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我们首先要分析本案中的焦点:
1. 孙、蓝双方之间的协议离婚是否有效?
2. 该离婚协议能否变更或撤销?
3. 孙某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评析:
1.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一定的社会利益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其中一方为达到其他目的对配偶一方实施欺诈行为,进而作出解除双方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法律对假离婚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律是件严肃的事儿,容不得半点虚假。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自取得《离婚证》的那一刻起,双方夫妻关系即告解除,男女双方在法律上来讲至此成为路人。若一方反悔要复婚,那就需征得对方同意,并一同去婚姻登记机关再行办理复婚登记,否则只能望之兴叹了。
2. 婚离了,那本案中离婚协议如何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处的“协议”是指经婚姻登记关备案的离婚协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当该条件未成时一方反悔的,法院应认定为该协议未生效。可见,离婚协议一经婚姻登记关离婚登记备案或法院调解离婚并认定为生效条件。本案中的离婚协议,在男女双方签订后并在登记离婚时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即具有法律效力,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均表示离婚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的需存在欺诈、胁迫签订的情形,否则法律不予支持。
本案中,孙某在离婚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诉至法院,主张其受蓝某欺诈方才同意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这一系列行为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孙某的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且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欺诈行为的存在,故其诉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离婚事实及离婚协议内容十分清楚,应该明白签署后的法律后果,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真是应了那句老话: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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