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可以依法分割
发布日期:2015-11-06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据介绍,2003年9月1日,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张先生通过法院诉讼判决离婚,双方对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均只字未提。王女士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近王女士得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自己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张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而被告张先生认为公积金是单位补助给自己的,属于专项补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反诉,提出如果分割住房公积金,对原告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也应该一起计算平均分割。原告同意被告的反诉意见。
庭审中,张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其所在单位的书证,证明截至2003年8月,张先生名下公积金总额为27311余元。王女士也向法庭提交了其所在单位的书证,证明截至2003年8月,王女士名下公积金总额为4443余元。
据此,东城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所在单位代扣代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后对该部分财产应予以分割。最后判决原告王女士分得被告张先生名下住房公积金13655余元;被告张先生分得原告王女士名下住房公积金2221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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