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诉请前夫按离婚协议偿还卡债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5-11-05 作者:倪晓敏律师
邓某与官某在2014年4月1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以邓某名义办理的信用卡4张,总透支6万元,由官某负责偿还5万元,分期付给邓某。刚开始时,官某按约定每月按时存2000元到女方指定账户,从2014年5月共支付了1.84万元,但之后官某以信用卡是邓某所办为由对剩余的3.16万元拒不支付。因而原告以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前夫按约定支付剩余的3.16万元,并支付利息。
上杭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问题进行约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邓某、官某既然已经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对债务的承担达成了一致协议,双方就应严格按协议履行。官某未按协议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按邓某要求履行还款义务,但邓某并没有对利息提供证据证明,遂判决官某给付邓某31600元,对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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