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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探望权的行使需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5-10-31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举证指导】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一般都是跟随离异的一方共同生活,但是未成年子女不管与谁共同生活,与父母双方的血缘关系都不会因为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有任何的改变,这种父母与子女的亲情也不能够因为夫妻双方离婚而泯灭,因此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利与自己的孩子见面、交流等,同时定期对于孩子进行探望也有利于离异家庭的孩子健康成长。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后如果就孩子的探望问题发生纠纷,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举证。


1.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据
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离婚后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必须是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或母,子女依法被他人依法收养后,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就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生父母对于已经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不享有探望权。继父母只有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才适用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因此如果未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也不享有探望权。


(1)如果是生父母要主张探望权,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存在生父母子女关系,并且该子女没有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证据,如出生证明、户口簿。
(2)如果是养父母主张探望权的,则需要提交合法的收养证明,以证明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
(3)如果是继父母主张探望权的,则需要提交双方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的证据。


当然,如果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内容的话,发生纠纷以后,离婚协议就是很有力的证据。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并没有赋予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以探望权,所以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允许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本人探望孩子的话,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2.扶养孩子的一方无理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对于子女的探望问题都会有一个明确的约定或者规定,如果双方严格按照这个约定或者规定来履行的话,不会发生探望权的纠纷。所以,就探望权的行使发生纠纷以后,主张行使探望权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对方阻挠自己行使探望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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