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另外一方是否要对婚内债务进行偿还
发布日期:2015-10-23 作者:崔新江律师
勾XXX通过中间人认识了经营XXX种子公司的程XXX。2013年8月11日,程XXX因经济紧张向勾XXX借现金25万元,程XXX当场向勾XXX出具借条,后勾XXX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向程XXX催要借款,程XXX总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诿,拒不偿还勾XXX借款。勾XXX向程XXX的妻子马XXX催要借款,马XXX称她与程XXX已离婚,对程XXX借款之事不知情且程XXX未将此笔借款用于双方生活,程XXX的借款马XXX不应偿还。无奈之下,勾XXX将程XXX和马XXX诉至法院,请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二、法院判决结果
清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马XXX和程XXX偿还原告勾XXX借款25万元。
三、律师说法
程XXX于2013年8月向原告勾XXX借款25万元,被告马XXX和程XXX于2014年8月协议离婚。虽然马XXX辩称程XXX借款她不知情且此借款没有用于双方生活之上。但此借款发生在两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程XXX借款时并未向勾XXX约定说明此25万元借款是程XXX自己的债务与马XXX无关。程XXX和马XXX未约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以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没有第三人证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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