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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孙某某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5-10-10    作者:郑魁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1429号结婚登记,婚后被告经常以各种理由出差在外,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对原告不尽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对孩子不尽作为一个父亲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以致双方感情日益冷淡,无法继续维持婚姻生活,原告特此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曾因个人原因用原告所办理的信用卡以原告的名义刷卡消费19072.2元,拒不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
双方育有一女,今年3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起父亲的责任,抚养权归被告,抚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按照双方各自月总收入的20%的比例给付。
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原告没有自住房,一直居住在男方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的规定:“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却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经济帮助”因此,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500元用于原告租房居住,至女方拥有自主房屋,安置妥当为止。
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是一起离婚诉讼,被告作为男方一直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顾,长期以各种理由出差在外,对妻子不尽扶助义务,对孩子不尽赡养责任,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生活压力与精神压力,因此原告有如下诉讼请求:
1.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2.  原告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被告,抚养费双方按照各自月收入的20%给付,并共同为孩子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密码及账目监管由共同指定的第三方确定与负责)
3.  原告要求被告保证原告每周探视孩子至少一次,被告不得干涉或以其它方式阻挠女方探视权的行使。
4.  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500元用于原告租房居住,至女方拥有自住房屋,安置妥当为止
5.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消费金额19072.2
6.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曾因个人原因用原告所办理的信用卡以原告的名义刷卡消费19072.2元,拒不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
双方育有一女,今年3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起父亲的责任,抚养权归被告,抚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按照双方各自月总收入的20%的比例给付。
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原告没有自住房,一直居住在男方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的规定:“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却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经济帮助”因此,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500元用于原告租房居住,至女方拥有自主房屋,安置妥当为止。

因此,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与法有据,且作为女性,经济条件弱于男方,理应得到相应的同情和照顾。恳请法院采纳以上代理意见。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18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
2.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应于每月15号之前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3.原告享有对婚生女的探视权每周一次,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4.被告应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将原告信用卡所欠8572.2元支付给原告
5.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6.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某某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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