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多年不付抚养费 儿子诉至法院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5-10-10 作者:倪晓敏律师
欧杨出生于2006年。2007年8月,其父母离婚。当时离婚协议中约定欧杨随父亲生活,母亲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父亲负担教育费、医疗费。但母亲仅仅支付了2个月的抚养费,至起诉时已拖欠了92个月的抚养费。如今,欧杨已入读小学,自己的父亲也重新组建了家庭,有了小孩。父母给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欧杨的生活费、教育费。欧杨故于2015年6月起诉到法院,要求母亲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以及今后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义务。而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来确定。之前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已经满足不了欧杨的实际生活需要。由于欧杨的母亲自己也没有没有固定工作且有小女儿需要抚养,故判决母亲每月支付400元的抚养费,并将拖欠的抚养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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