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典案例------儿子财产都得
发布日期:2015-08-21 作者:邓琼泉律师
答辩人:何某艳,女,汉族, 年 月 日生,住邵阳市大祥区马蹄路1号 单元 号。 被答辩人:龙某托,男,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紫竹林 号附 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离婚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尚好,不具备离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大祥区法院在2014年的判决书中已查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1994年7月份期间,在参加高中夏令营活动期间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于2003年2月10日登记结婚,这充分说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经过了9年的充分了解,积累了9年的感情才结的婚,可谓婚前充分了解,感情基础极其深厚。接下来又经过4年的相濡以沫的厮守,生了儿子龙湘源,这更加强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维系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的纽带。虽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都没有固定工作,常年在外谋生奔波,彼此聚少离多,但这是现代生活的常态,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虽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为了谋生工作不在一起,但一直有电信之间的沟通。 二,虽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但也愿意通过此次诉讼,把夫妻共同财产查明一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03年2月登记结婚,2009年8月,在津市市买了28.47平方米的门面一间(详见答辩人提供的房产档案);2010年12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又开了东莞市某英贸易有限公司,投资款是9万元,具体由被答辩人在负责经营;另外,被答辩人还借了答辩人47000元钱至今还有3.7万元未还给答辩人。夫妻之间没有对外债务。 三,虽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但也愿意就婚生小孩龙某源的直接抚养情况说清楚。 婚生小孩龙某源是在答辩人经常居住地邵阳市出生的,出生后至今一直与答辩人一起在邵阳市生活学习,被答辩人常年在外地,很少与龙某源在一起,父子之间没有什么感情,所以只能由答辩人继续直接抚养龙某源,被答辩人应负起做父亲的责任,及时主动地支付抚养费,每月至少支付1400元。
答辩人:
2015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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