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中的“彩礼”
发布日期:2015-08-21 作者:彭功平律师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首先要明确的是彩礼的性质,彩礼具有赠与的外观,却不是一般的赠与,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给付目的将彩礼与一般赠与区分开来。对这一点的正确理解可以很好的解释《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的当事人享有返还彩礼请求权的前两种情形,即未办理结婚手续的或虽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因为实际上给付彩礼的目的并没有实现,所以可以请求返还。
其次,是要明确诉讼主体的范围,这里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是否是适格的主体,因为现实中很多彩礼都是父母给的。实务中要分成两种情况,对于法律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种情况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是适格当事人;对于后两种情形,由于双方已经结婚,且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所以无论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是谁,当事人都只能是男女双方。
再次,返还范围问题,彩礼中用于共同花费和夫妻共同生活的部分不应返还。同时,与彩礼的性质相对应,恋爱中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也不应返还。
最后,证据问题。因为彩礼更多的是传统习俗的沿袭,所以大都不存在收据等证据材料,这也就使得举证很困难,主张权利一方大都只能提供一些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力不强。在这种情况下,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电话或谈话录音,通常会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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