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戴绿帽"胁迫情夫写借条 起诉索款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5-08-20 作者:倪晓敏律师
被告吴某龙在村中开办有一木板厂,经其用心经营,这几年来该厂发展顺利,不断扩大经营。2015年春节后,木板厂招工,原告吴某年的妻子高某应聘到木板厂工作。高某年轻、开朗、能说会道,虽生育过两个孩子,但身材保持得不错,其与被告相见时总要开一下玩笑,这样一来二往,俩人就开始慢慢地走近。2015年7月7日,高某邀请被告吴某龙到贵港市城区,当晚与其约会。在高某的诱惑下,双方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下午,高某称其要下广东打工,要求被告汇给其5000元,7月9日,被告将1000元汇入高某的银行账号,高某得款后认为被告给钱太少就把双方发生性关系的丑事告知其丈夫吴某年(本案原告)。吴某年知道此事后,遂与其父亲及叔父找到被告,以被告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及被告所开办工厂的财产安全相威胁,要求被告给付20万元作为赔偿款。后双方找到同村兄弟吴某贵等五人进行协调,原、被告一致同意由被告给付原告9万元作为赔偿。7月11日被告在给付原告赔偿款5万元后,原告立写收条给被告,同时要求被告另写借到原告4万元的借条交给原告收执,并要求被告在2015年7月17日前付清。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后,接着又向原告借款4万元,不符合常理,亦违背一般的交易习惯,且原告无法说明被告为何需向其赔偿5万元。同时,原告对于借款4万元的资金来源,如何交付、交付地点、双方有何经济来往等均没有合理的说明,且被告全部否认,亦与证人证言不符,故原告主张被告于2015年7月11日向其借款4万元,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因曾与原告的妻子高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知道后,对被告及被告家人的生命安全和被告所开办工厂的财产安全进行威胁,迫使被告因恐惧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立下“借到原告人民币4万元”的借条,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法院认定被告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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