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拉过程中出现死亡后果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5-08-14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第一种意见认为,喻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喻某有因过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喻某推杨胸部与杨倒地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喻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对一位年岁已高的老人施用外力可能造成其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喻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喻某的行为与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认识能力不可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喻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喻某的行为与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从本案事实和鉴定结论看,喻某与杨某的推拉是造成杨某死亡的诱因,而不是必然原因。喻与杨推拉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杨某死亡的结果,而是杨心腔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突然破裂死亡的诱因。由此可见,杨死亡的结果与喻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第二,喻某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本案中,喻杨之间并不存在喻有故意伤害或致死杨的事实基础,喻因被杨抓住衣领而推杨的胸部,只为挣脱杨的揪扯。喻对杨没有损害其身体健康的故意,更没有剥夺其生命的故意。
第三,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所谓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此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理论上,把由于行为人遇到了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损害事件称为意外事件。从本案事实上看,杨的心腔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且伴有陈旧性破裂是体内隐性疾病,且无治疗史,因此旁人是无法得知和预见的,事实上,喻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挣脱杨的揪扯而推其胸部,他不可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杨的死亡,因此,杨的死亡是由于喻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第四,喻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喻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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