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奸 拘禁他人 构成牵连犯?
发布日期:2015-08-14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次日,龙某挟持钱小姐给单位打电话请假。自此,钱小姐在龙某的控制下,白天与龙某一起到过街天桥上摆摊,晚上又被带回龙某的暂住地。龙某几乎每晚都与钱小姐发生性关系,并经常对她进行殴打。
这样的生活持续了一个月。一天,钱小姐趁龙某不备逃跑,并到派出所报案。龙某被捕。
二、分歧意见
对龙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龙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且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龙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属于牵连犯,不应数罪并罚,应从一重罪处断,只认定龙某犯强奸罪。
三、分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或者手段,或者结果又牵连地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案件的事实,通过分析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其使用的手段、方法,以及产生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牵连关系来确定是否构成牵连犯。本案中,龙某的主观目的就是强奸钱小姐,其长期控制钱小姐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剥夺钱小姐的人身自由,这属于强奸的一个情节,是实施强奸犯罪而其手段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因而属于牵连犯。在我国,牵连犯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其中法定刑最重的一个罪判处。如果刑法明文规定了对某些牵连犯实行并罚,则应按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刑法中,没有规定本案中的情形按数罪并罚处理,所以,对龙某的行为只应定性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强奸罪处罚。
此外,本案应认定龙某的强奸罪情节严重。龙某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多次对钱小姐进行暴力殴打及语言威胁,使钱小姐精神上产生恐惧,不敢反抗。龙某长期殴打钱小姐,使用手段残酷,带有虐待性质,致使钱小姐在受到精神胁迫、被殴打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行为。综上,应认定龙某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情形,量刑应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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