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离婚案中女方如何争取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律师指导
发布日期:2015-08-11 作者:庄荣华律师
财产折价补偿36万元
江宁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委托人系女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次诉讼案件,意在争取子女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承办法官:任华顺庭长
审理结果:1、双方离婚;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100元抚养费;3、我方获取财产折价款36万元。
4、诉讼费双方共同承担;
律师点评: 本次庄荣华律师代理女方进行离婚诉讼程序,通过起诉材料的准备和诉讼意见的安排,男方无奈同意离婚,但是男方房产增值和还贷部分及孩子抚养权是本案重要的争议焦点,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 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出很多女方优势抚养孩子的具体事实情况,孩子出生在女方家庭,出生后一直随女方家庭生活,衣食住行皆为女方家庭在供给,女方父母亦长期协助在家照顾孩子,并且孩子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度高,加之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孩子过小,不宜变更抚养环境,也利于保持抚养环境一致,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
在诉讼尾声阶段,庄律师又提供了女方为了争取该名孩子抚养权的决心和抚养意愿,为此庄荣华律师又书写了多方面的抚养权争取的律师意见。
最终双方在律师和法官的努力下全面达成了一致。 本案双方的基本抚养条件相似,对于抚养孩子都具有充分的条件,正是这样的情况,更需要一名专职的、富有长期、充足的诉讼经验的婚姻律师提供诉讼指导和帮助,才能在诉讼的每个环节发挥作用,最后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律师提供的律师代理意见,为当事人谋取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的核心利益。
【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为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提供了完整的律师意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江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5年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4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至C18周岁止,均于每月月底前付清。
三、被告B行使探望权方式为:自2015年3月起,被告B于每周的星期六上午九点至原告A处接走女儿,并于当日下午七点将女儿送回至原告A处。
四、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被告B偿还。其中属于原告A的财产部分折价360000元,由被告B于2015年5月12日前付清。若被告B逾期未付,则由被告B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A逾期利息。
五、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存款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5元,由原告A负担1073元,被告负担1072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出轨,涉及夫妻最重要的忠实义务,委托人在诉前保存了一定的证据材料,包括短信、通话记录、其他录音材料等等,与丈夫协议离婚无果后,随即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
起诉后约1个月的时间,律师成功协调双方协议离婚。
女方获取了婚内85%的财产,抚养权亦归属女方,成功协议离婚。
律师点评: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在接案后分析研究案情,依照对方的职业、学历以及性格特点,拟定了一套完整的调解基础意见以及协议方案,最终本案能够顺利而迅速的得以快速、全面的解决正是凭借于此。
经过与对方多次电话沟通,和当面沟通,分析了证据的效力,多份财产的法律依据,以及深度剖析判决结果和协议结果的实际效果不同,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诉讼费支付,而且还留有了一份双方互相攻击的判决文书,日后子女长大成人,这些都是不美好的回忆。
据此,在上述谈判的基础上,女方获取了婚内85%的财产,抚养权亦归属女方,成功协议离婚。
据此,庄律师在确保了委托人的利益基础上,到江宁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
至此本案终结,委托人十分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号
原告江某,女,198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婧丽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谈桂平
律师寄语: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多次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能够快速成功处理离婚诉请,很大程序能够把握和利用调解协议的机会。
虽然当事人因双方无法沟通、无法达成一致,而委托律师代理全程诉讼,但在律师协助以及法官释法的协助下,显然要比当事人自己在家里协商离婚强的多,并且双方敌对情绪较高,由外人代劳反而能够避免相应情绪的对抗。
在2012年中庄荣华律师,在江宁区为江女士代理离婚诉讼,男方坚持不同意,但通过数次沟通,多次修改离婚协议中的重要条款,最终还是成功在诉讼期间完成了协议离婚的动作,并且此次在江宁区法院处理的离婚案件,都没有经过前置调解程序就完成了协议离婚,历时不到一个月,最重要的还是律师积极的与对方沟通,善于发现对方的着力点,才能巧妙地把握最终结果,在过程中庄荣华律师也理性的给委托人分析利弊,适当取舍也是胜诉的关键。
在2013年春节之后,庄荣华律师在鼓楼区法院代理的离婚案件,仍然在一个月内成功完成了协议离婚的任务,此次对方有较强的不同意离婚的念头,但双方长期分居等理由又无法回避,抚养权与探视权成为争议的焦点,庄荣华律师在与对方协商差不多之时,恳请承办法官再电话致电对方,巩固谈判效果,终对方同意协议离婚,后庄荣华律师又安排和告知民政局协议离婚程序,并提供离婚协议书,完成了此次协议离婚的最终步骤,也完成了委托人的重托。
诉前调解是法院用来调解不予离婚的环节,在多数时候却能够被优秀的离婚律师发挥出杰出的效果,取决于律师尽职代理与认真观察,努力协议双方的差异,减少摩擦,和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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