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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以夫妻名义”

发布日期:2015-08-05    作者:王代华律师
核心提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其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
  如何界定是否以夫妻名义”?
  有重婚行为的,如果两个婚姻都是登记结婚,当事人很容易调查取证。但如果一个或者两个婚姻都属于事实婚姻,就需要界定哪些情形属于以夫妻名义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其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除了以上以夫妻名义的行为以外,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名义的证据。
  【案例】
  【案情介绍】
  妇女谢某的丈夫林某包二奶并生下一个儿子。在亲友对林某多方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谢某把林某告上法庭,为此,谢某聘请了律师在林某与二奶江某同居地周围开展调查,取得邻居、物业管理公司职员的证言,在林某私生子入学的幼儿园取得老师证词,查阅了孩子入园登记表,虽然林某和江某在父母一栏用的是化名,但可以判断小孩的父母是林某和江某。法院又依法作了一些调查,取得了林某、江某和孩子的生活照9张,照片可以看出三人关系亲密,绝非一般关系。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存在重婚的事实,法院以重婚罪对林某进行了判决。
  【案件评析】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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