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发生同性恋关系是否属 “感情确已破裂”?
发布日期:2015-08-02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彭某与丈夫刘某是同学,两人于2002年4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婚后育有一女。2007年5月的一天彭某在家中偶然发现丈夫与别 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的照片数张,即责问刘某,刘某承认自己确实与其他男子有同性恋关系,对此彭某非常气愤,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离 婚。
[分歧]
与他人发生同性恋关系否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刘某的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判决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刘某的同性恋行为导致了与原告彭某的夫妻感情破裂,因为其同性恋行为违背了夫妻互忠实的义务,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许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本案中,被告刘 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同性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正是该同性恋行为,使得原告彭某对刘某感情上产生排斥,最终 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笔者认为,对于该起离婚纠纷案件,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确认彭某与刘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解除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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