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颜某抢夺罪属于既遂抑或未遂
发布日期:2015-07-16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现年21岁的被告人颜某是苍梧县新地镇人,2010年10月1日9时许,颜某到中国农业银行苍梧县支行营业厅,当其看到唐某某在柜台处领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时,即从后面把现金抢走并迅速逃离营业厅,被害人随即追赶出去,闻讯赶来的巡逻协警等人一同追赶,颜某某在逃到苍梧县龙圩镇新塘冲市场附近被巡逻协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抢夺的现金2万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唐某某。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颜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没有异议,但就颜某是构成抢夺既遂还是抢夺未遂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颜某的行为构成抢夺既遂。因为颜某在银行营业厅抢夺到被害人的2万元现金后,即完成了抢夺行为,且颜某已携款逃离作案现场,可见其已完成了对抢夺财物的实际控制。只是在颜某逃离作案现场后,被闻讯赶来的巡逻协警抓获而丧失对抢夺钱财的控制,但不影响抢夺既遂的构成,只是作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第二种观点认为,颜某的行为构成抢夺未遂。虽然颜某短暂的占有了其抢夺到的钱物,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现实占有抢夺到的钱财,也即没有真正控制该财物,因而其非法占有他人钱物的目的也就没有实现,故其行为应认定抢夺未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就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学者历来有结果犯与行为犯两种不同的观点,至今仍没有统一的意见。笔者个人认为,抢夺罪属于结果犯,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抢夺的财物作为区分抢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比较科学。
对于是否构成犯罪,我国采用苏联时期的犯罪构成要件学说,根据刑法学的基本原理,构成要件的齐备与否是区分一切故意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根本标准。就抢夺罪而言,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与否也是区分抢夺既遂与未遂的根本标准。根据抢夺罪的犯罪构成,是指行为人在抢夺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下,趁人不备,公然从财物所有人手中抢走财物的行为,最终实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就齐备了抢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因而应成立抢夺罪的既遂。所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区分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从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来看,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关键词是“夺取”,“夺”是指行为人从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手上直接抢,或者当着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的面直接拿走;“取”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事实上控制所夺取的他人财物。因此,虽然行为人实施了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际控制抢夺到的他人财物,即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没有实现,故只能以未遂论。
就一般抢夺而言,行为人夺取财物后的逃跑行为是实质性手段,是为了抢夺他人财物的手段。因为行为人往往利用逃跑而摆脱被害人或其他人的追赶,进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摆脱被害人或其他人的追赶,实际控制了夺取他人的财物,则构成抢夺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在逃跑的过程中,被抓获或将财物丢弃,未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应视为抢夺的未完成,所以,只能以未遂论处。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颜某虽然实施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在立即逃跑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并追赶,并被闻讯赶来的巡逻协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抢夺的现金2万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唐某某。可见,被告人颜某虽已抢到了被害人唐某某的现金,但其并未实际控制该财物,其非法占有他人的目的未得实现,故对被告人颜某的行为只能以未遂论处。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因经济纠纷私自扣押、处置他人财产是否构成侵占罪?--侵占罪自诉“破局”:律师实战
- 利用数字人民币“跑分” 法院: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地址电话
-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 武汉走私贩卖大米偷逃税款数百万 律师成功辩护量刑二年
-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量刑档次是如何规定的?
- 刑事案件哪些情况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帮信罪的入罪标准2023
- 帮信罪案件找律师有什么用?
- 帮信罪案件找律师有什么用?
- 帮信罪最新司法解释
- 宁钢抢劫案
- 电影投资真的靠谱吗?被骗了怎么办?
- 合肥一申请人申请宣告妹妹无民事行为能力获支持
- 非法采矿,开设赌场,暴力讨债,,,,,,南阳一涉恶集团29人受审!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