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李鹰律师发布的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发布日期:2015-07-16 作者:李鹰律师
民事调解书
(2015)大竹民初字第000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生于198X年10月17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X乡X村9组,公民身份证号码:0000000.
委托代理人周智勇,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汉族,生于197X年4月3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C乡C村9组,公民身份证号码:0000000.
委托代理人李鹰,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龙于2015年7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2002年在外务工时相识恋爱,2002年7月登记结婚,2003年7月22日生育子黄某。2013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是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位于大竹县某某乡街道的房屋。被告黄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有请的事实不属实,所购买的房屋被告父母出了部分资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在外务工时相识恋爱,2002年7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7月22日生育子黄某。2013年2月4日在大竹县某某乡街道购买住房一套。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是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 婚生子黄某随被告黄某生活,原告杨某不给付抚养费。
三、 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大竹县某某乡街道某号房屋(房权证号:大竹县房权证某某乡字第000号)归被告黄某所有。
四、 被告黄某支付原告杨某人民市50000元(2015年7月14日支付1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杨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某
二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汤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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