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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签订“保证结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日期:2015-06-30    作者:孙超律师
周燕和胡华在同一家公司上班,两人因工作关系经常接触互相产生好感,不久便同居了。同居后不久,在周燕的一再要求下,胡华向周燕写了一张“保证结婚承诺书”,保证要与周燕结婚,如果没有与周燕结婚胡华将向赔偿周燕10万元精神损失费。然而,在向周燕写“保证结婚承诺书”后不久,胡华便与他人结婚,于是周燕便要求胡华向他支付当初承诺的10万精神损失费。那么,胡华与周燕签订的“保证结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说法:胡华与周燕签订的“保证结婚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其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同时婚姻法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认夫妻关系。” 
上述案例中,周燕与胡华未领取结婚证,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上讲胡华就有选择配偶的自由。而胡华与周燕签订的“保证结婚承诺书”仅受道德范畴方面的约束,而不受法律保护。周燕只有与胡华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才是合法夫妻,才受法律保护。胡华不与周燕结婚就需赔偿10万元的保证,实际上是剥夺了胡华结婚自由的权利,与法律规定的结婚自愿原则相违背。所以,胡华与周燕签订的“保证结婚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法院不会支持周燕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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