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办理离婚后房屋过户纠纷
发布日期:2015-06-11 作者:张春辉律师
成功办理离婚后房屋过户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张某某的名义,与案外人吕某某、王某某夫妻,共同购买一处房屋。房屋登记在张某某、王某某名下,各占50%份额。房屋以贷款的方式购买。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原告李某某所有。离婚后,被告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李某某委托笔者(张春辉律师,电话一五九一一一一七九零九)办理此案件。笔者将张某某列为被告,将案外人列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办理过户。
原告起诉情况:原告李某某诉(委托代理人:张春辉律师,电话一五九一一一一七九零九)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第三人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6年以被告名义,与第三人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区X号商住房。房屋名义上由第三人王某某享有50%份额,被告享有50%份额,但实际原被告共同享有涉案房屋的50%份额,第三人共同享有50%份额。为明确产权,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06年共同在X市公证处签订了《共同购房协议》,明确约定涉案房屋产权归四人共同所有,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2007年,涉案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被告及王某某名下。2009年X月X日,因原被告性格不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根据离婚协议第四条"财产分割"之约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即双方享有的涉案房屋50%份额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协议生效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将房屋50%份额的所有权过户至原告名下,均被无理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X区X房屋被告名下50%份额的所有权过户至原告名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由李某某、张某某与吕某某、王某某共同购买,四人约定李某某、张某某占有50%份额,现关于李某某、张某某的50%份额登记为张某某所有。李某某、张某某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涉案房屋50%份额归男方李某某所有,第三人对此亦无异议。故李某某要求张某某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涉案房屋上已设立抵押,李某某表示可提前清偿借款,吕某某、王某某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配合办理解押手续,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张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应对此予以配合。对提前清偿借款中应由吕某某、王某某分担部分,李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均同意另行解决,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被告张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X区支行的借款剩余部分一次性偿还清,并解除北京市X区X房屋上设立的抵押,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吕某某、王某某予以配合;二、本判决书第一项执行完毕后十五日内,被告张某某配合原告李某某将原登记为被告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区X房屋的百分之五十份额变更登记为原告李某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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