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闹离婚
发布日期:2015-06-03 作者:许仙凤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及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请依法判决离婚。
1、原告家庭姊妹二人,按照农村传宗接代的风俗经他人介绍招婿被告到原告家生活。婚前无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吵架,矛盾逐渐升级,导致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被迫离婚。
2、原、被告虽结婚,但由于思想、性格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无法逾越的矛盾,且该矛盾越来越深,导致原告在2013年1月向法院第一次提起了离婚诉讼,说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请法院准予离婚。
3、原、被告双方从2000年至今,被告经常对原告及其父母实施家庭暴力,派出所为此在2000年、2011年和2015年先后出警20余次次进行处理,足以证实原被告属于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请依法判决离婚。
4、自第一次离婚判决生效至今,被告不但没有任何改变,反而变本加厉,将原告视同仇人,多次电话、短信辱骂原告,无休止的与原告吵闹并施加暴力,使得原告心理压力越来越大,精神崩溃,几次选择自杀被家人发现,好在未酿成悲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5、自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就四处扬言要炸毁原告的房屋,杀掉原告全家,多次对原告及其父母及相关近亲属进行多次恐吓和威胁,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二、女儿于李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理由如下:
1、李某某自出生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的家人生活、一直在原告方幼儿园就读入托,与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起比较深厚的亲情。村民委员会、幼儿园出具的证明证实,李某某与其母亲一直生活在该村,一直就读在原告方幼儿园。 考虑到小孩的自身权益及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小孩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2、原被告小孩6岁尚幼小,原告为女性细腻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原告的父母也有时间、有能力帮助照顾和教育孩子,该村村委证实原告及其父母的收入可观,原告的家庭环境和经济能力使得孩子的生活、学习都比较稳定,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3、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依法负担小孩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每月以1000元为宜。
三、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的可能,为节约司法资源、方便公民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准予离婚。
对于第二次起诉,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准予离婚,原告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事情发展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再无和好的可能性,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再也无法共同生活,久拖不决的诉讼、实际分裂的婚姻给原告、同时也给被告生活造成很大不便。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认为原告、被告已经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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