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订婚当日被放鸽子 诉法院讨要彩礼
发布日期:2015-05-15 作者:夏峰律师
按照本地风俗来,订婚分为小订和大订,在小订的时候,小李送给了小王一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以及一枚钻戒作为彩礼,价值人民币共计约3.3万元。但是,在大订的时候,小王却去其他地方出差了,一直没有出现在大订现场。于是,小李一家决定解除婚姻,同时要求小王返还之前所收的上述彩礼。
在法庭上,小王称在小订的时候确实通过媒人收到了小李所送的上述彩礼,但是那枚钻戒因为之前说亮光问题希望小李拿去调换,所以在情人节当晚9点在某蛋糕店里已经还给了小李了。
小王辩称,自己之所以订婚当日没有出现在喜宴现场,是因为小李根本没有及时通知,自己是在订婚当天早上才知道的,但是因为身在其他县市出差,根本无法赶回来,因过错责任在于小李方,且双方早已同居生活,故彩礼不应该返还。
小李反驳称,小王确实和自己说过钻戒亮光不好,但当时她说取不下来,单位也有监控可以证明情人节当天晚上9点到10点左右自己身在单位加班,而且双方目前为止并没有同居。据小李说,大订这种日子他是不可能在当天才通知对方的,他已在大订数日前就和小王说过并且通知了媒人。况且小王所称的出差地距离临海车程在一个小时之内,小王完全可以赶回来。他说小王之所以没有到场的原因是因为聘金没有达到她的要求。
据出庭作证的媒人讲述,小李希望聘金数额为5.8万元,小王坚持索要10.8万元,媒人本想作为中间人希望双方在8.8万元这个数目上达成一致的,但是最终没有谈得拢。小李称,小王的作法是将他们两个人的感情当成了商品来按斤论两的进行买卖,不满足她们要求就借口不参加大订,这让自己非常心寒。
法院认为,根据当地习俗,男、女双方为达成结婚目的,而由男方向女方馈赠彩礼。这是一种基于双方能够达成结婚的一致目标而实施的馈赠,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与。在当前婚约已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小李要求小王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小王负有返还原告彩礼之义务。小王辩称已将钻戒交还小李,但是该辩称缺乏证据支持,且小李一方亦不予认可,故对小王的辩称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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