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大连)
发布日期:2008-07-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教师资格认定许可程序 | |||||
1、教师资格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索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2、申请人应当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示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提交的材料目录,在
受理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在受理期限内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
4、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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