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杂费标准(大连)
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收费管理的通知》 | |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教育局 | |
关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办理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手续所需就业证明问题的通知》 | |
各区、市、县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中小学学杂费标准的相关咨询 | |
大连市教育局财务处 |
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 |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 |
关于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 | |
各区市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 |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 |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4]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投资兴建的普通学生宿舍收费标准为:城镇学校,小学每生每学期50元,中学每生每学期8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100元。农村学校宿舍现行收费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执行省定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学期3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5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80元;低于省定标准的,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二、经省或市教育部门批准,学校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对现有学生宿舍实施改造,而且住宿条件有明显改善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经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准,住宿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三、经省或市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由学校融资建设,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学生宿舍(包括租用的学生宿舍)及民办学校宿舍收费标准,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已按公寓化宿舍收费的,须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四、对贫困家庭学生住宿费的减免政策,仍执行市政府《关于对全市困难家庭的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大政发[2004]55号)的规定。 五、各学校收取住宿费,必须按规定分别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六、新定收费标准自2005年春季开学执行;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学校自2005年秋季开学执行,并改按学期收费。以后住宿费一律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取。 附: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教育局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附: 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4]111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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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监察局、纠风办,省政府有关厅委: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2号)规定,现就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辽政发[2006]22号;文件规定的农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杂费免除对象和范围,除保留中小学住宿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具体项目包括: (一)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 (二)借读费; (三)初中升学考试费; (四)初中升学体育加试费。 二、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收支管理 (一)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保留的中小学住宿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对象、范围、标准收取。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各项政策,一律不得设立面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就学的,要实行与当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的待遇,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和转学费,更不得强制农民工捐资助学或向农民工摊派其他费用。 (二)规范管理服务性收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辽政发[2006]22号文件规定的免除学杂费对象和范围内,不得收取课后看护费、校服费、热饭盒费、体检费、六病防治费、电影(戏剧)费、军训及其它教学实践活动的交通、食宿费等。班费由班级收取,从低掌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布。 (三)从实核算学生用书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制发的年度普通中小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配齐配全课本,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教材价格的规定,从严核定教材价格。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强制统一购买。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核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保证中小学生能够享受到最低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 三、继续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各级财政、物价、教育、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正[2005]43号文件规定,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一是已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二是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有关部门或单位通过学生搭车收费,以及向学校的各种摊派行为;三是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违反学生意愿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以择校为目的的赞助费、择校费、借读费和转学费等;四是加大对教育乱收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关于印发<中共辽宁省纪委、辽宁省监察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辽纪发[2004]13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所有违法违纪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曝光。 四、大力加强教育收费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中小学住宿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教育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时间及时拨付学校经费,保证学校正常经费开支需要。要加强农村中小学校收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严禁挤占、截留、统筹,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和辽政发[2006]22号文件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保证免除学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各级财政、物价、教育、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真正使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真正使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九年义务教育普及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 上述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市财政、物价、教育、监察部门要将本地区免除学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免除学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经费保障等情况,于2006年9月1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监察厅。 | |
关于规范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 | |
关于规范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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