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必需符合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5-05-09 作者:石志忠律师
朱老太太,1956年出生,因本人未生育,早年收养一女,但家门多难,女婿不幸死亡,养女下落不明已达三年,现在外孙11岁,自己无力抚养,想送给别人收养,问别人如何办理领养手续?
律师意见:朱老太太处于特殊困难,如欲合法送养外孙,得处理好四个方面事宜:
一是被收养人情况得符合法律规定。如丧失父母的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现在外孙的情形应当符合前述规定。但收养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收养人送收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所以,朱老太对于送养外孙一事,得征求一下外孙的意见。
二是送养人也得具备法律规定条件:收养法第5条,下列公民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因女婿已亡故,女儿下落不明三年,朱老太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养女失踪,取得外孙监护权。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三是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朱老太对于收养人是否符合条件,可以参考上述规定。
最后,依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就是说朱老太如果与收养人达成协议,必需到民政局登记,不允许私自送养收养,否则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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