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致工伤,侵权选择赔偿
发布日期:2015-05-06 作者:邹超律师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2005年8月1日,张某进入设备公司工作担任清洁工.2005年11月12日,张某在门卫室后清洗地毯时,被本单位雇请的驾驶员俞某启动车辆时撞伤.之后,张某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起诉设备公司及驾驶员俞某.2008年1月1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以俞某系职务行为为由撤回对俞某的诉请,并与设备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设备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及工资2万余元,协议第三条中明确"双方无其他争议".之后,张某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3月28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2008年5月19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设备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等.
【争议焦点】l、本案责任性质?2、调解协议效力?
1、张某在工作时被设备公司雇请的驾驶员俞某撞伤,肇事司机俞某履行的是设备公司的职务行为,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发生竞合J卩两种责任主体均为本案设备公司.对于责任主体发生竞合的,张某只能选择其一进行诉讼.
2、本案张某于2006年11月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设备公司主张权利,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无其他争议",但本案张某在设备公司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后还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出赔偿请求,该请求于法无据,判决设备公司无须支付张某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及伤残鉴定费。
【邹超律师提示】劳动者的伤亡既是工伤又是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者有权依有利于自己的原则,选择提起工伤赔偿或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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