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与遗嘱的效力问题
发布日期:2015-04-29 作者:潘枝锋律师
案例:潘某与何某已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套房子一人一套各归己,最终归女儿所有,女儿随前妻生活;后因女儿与潘某关系曰渐疏远至恶化,现潘某不愿意将自己所属房子给女儿,请问有什么解决办法?
案例再述: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内容,并且对所分割财产也约定继承内容,如约定房产最终归子女所有;夫妻在离婚后,如果任何一方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归自己所有的财产部分,想要通过另立遗嘱予以变更继承内容,此时就产生了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与遗嘱法律效力的冲突,那么该遗嘱与离婚协议的效力情况究竟如何?
一、约定房产最终归子女所有的性质
约定房产最终归子女所有,这是对自己财产所做的继承约定,属于遗嘱行为。
二、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的内容通常而言包括人身约定部分和财产约定部分,是夫妻双方就离婚所达成的关于人身和财产问题的一致协议。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是所有权的分割,在财产分割后,任何一方有权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部分。
三、离婚协议的变更
离婚协议就财产部分变更继承的有以下几种方式:
1.变更对方财产所有的继承归属;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这种情况下,一方无权变更;
2.变更自己所有财产的继承归属;根据民法财产处分自由原则,这种情况下可以另立遗嘱解决,但是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特别约定是指:双方明确约定该财产不可变更继承内容;
3.变更共同共有部分;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这种情况下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财产;
四、结论
夫妻离婚协议效力与遗嘱的效力可以归结为:离婚协议规定财产所属关系,遗嘱是处分自己所有财产的行为。双方可以通过另立遗嘱的方式予以变更自己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但前提是该财产归自己所有,且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无特别约定。
作 者:潘 枝 锋
联系方式:1527496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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