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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居六年生三子 感情不和“离婚”起波澜

发布日期:2015-04-28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2007年,罗某某与李某在广东省打工时相识,次年始就在罗某某的家乡同居生活。2009年生育长子罗某平,2010年生育次子罗某辉,2012年生育女孩罗某霞,三小孩一直都在罗某某的家乡生活,由罗某某及其家人直接抚养。李某于2013年1月30日实施了结扎手术,从2014年2月始,就因工作原因一直在长沙生活、居住。罗某某与李某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矛盾不断,感情出现裂痕,罗某某与李某便分开生活。罗某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个小孩均由其抚养,由李某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并通知了双方的亲属到场,建议罗某某与李某补办结婚证,回去一起照顾三个小孩好好生活。尽管如此,但罗某某执意提出分手,并坚持要求三个小孩都要自己抚养。鉴于这样的情况,法院无法调解,李某也提出了自己的请求,要求次子罗某辉由自己抚养,罗某平和罗某霞由罗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承办法官认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应综合考虑小孩的生活现状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予以处理。本案中,三个小孩一直在罗某某的家乡生活,由罗某某及其家人抚养,且年龄均尚小,理应按现状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但因李某已实施了结扎手术,且双方最后均同意将次子罗某辉由李某直接抚养,其他两个孩子由罗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故法院最终判决罗某某与李某同居期间生育的小孩罗某平、罗某霞由罗某某直接抚养,罗某辉由林某直接抚养,小孩的抚养费各自承担。待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法官提醒,目前我国法律不保护纯粹的未婚同居关系,不管男方或者女方,对小孩还是对自己都应有负责的态度,同居之前最好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同居期间没有登记结婚的,待条件成熟后也要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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