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借钱后离婚躲债 法官说“不行”
发布日期:2015-04-02 作者:严程程律师
法院对这一系列借款案件高度重视、经过现场走访、仔细调查,法院初步查明:自2011年起,黄某及其母亲罗某以急需用钱、高息贷款(按月息10%甚至年息50%计算,)等名义,向身边的邻居、熟人提出借款要求,通过收取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共借到人民币187万元,并出具写有自己名字的借条。但两人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还查明,黄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6月登记结婚,2014年3月3日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 “一、财产分割:男女双方婚后无房产,男方名下所有房产均与女方无关。现居住处所有物品双方协商解决,其他房产内所有物品归房主所有。三、债权、债务的处理:女方债务发生纠纷与男方及子女无关。男方在外所借款项均交给女方用于个人所需,未用于家庭所需,男方债务由女方偿还。男方债权与女方无关。相关法律事宜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开庭审理时,仅有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黄某、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某、黄某向原告舒某、王某、黄某等人借款的事实成立,被告罗某、黄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至于诉讼双方借款时约定的高额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该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黄某与李某2014年3月3日已登记离婚,但上述债务在被告黄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黄某、李某对上述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武昌区法院查封了李某名下的4套房产,判决被告罗某、黄某限期共同偿还所欠原告舒某、王某、黄某等人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了解,黄某借款系列案件尚未完结,目前还有2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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