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请求离婚,应当如何举证?
发布日期:2015-04-01 作者:赖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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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家庭暴力构成了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在法律实践中,从举证角度看,受害人如果想举证证明自己因家庭暴力收到了伤害,应当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举证和证明:一是加害人实施了对自己殴打、捆绑、残害或者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二是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行为对自己的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本律师提醒,受害人要注意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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