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一方可否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发布日期:2015-03-31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李某(男)与张某(女)同在大连的一所大校读书,两人在大三时开始恋爱。2004年7月毕业后两人都没有找到正式工作,于是决定暂留大连继续寻找工作。毕业后找工作的道路异常艰辛,加上彼此身在异乡,寂寞何其难耐,于是两人同居了,同居后他们互相照顾,互相鼓励,俨然一对幸福小夫妻。但迫于没有工作以及经济上的压力,两人都没有提出结婚。1年后,张某终于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并很快成为公司的骨干。此时,李某非常担心张某会离开自己,整日郁郁寡欢,疑心重重。一天李某终于鼓足勇气向张某提出结婚,但遭到张某的拒绝。李某此后便更加担心张某,不允许张某跟别的男性来往,还经常去张某的单位询问她跟男同事的关系。李某的死缠让张某痛下决心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她与李某的同居关系。
解答:
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同居包括夫妻之间的婚内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而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以及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狭义的同居仅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一般所说的同居,是指狭义的同居。同居关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件:第一,同居关系的双方应发生两性关系综是同居关系的核心内容;第二,在主体上,应是男、女异性间的同居,以此区别于同性恋;第三,在外部表现方面,同居双方应共同生活,以此区别于通奸行为;第四,在时间上,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持久性,时间太短则不构成同居;第五,主观上,同居双方应有同居的合意。对于狭义的同居关系,因同居双方均未结婚,并未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法律原则上不作干涉,完全由同居双方自行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因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事例中,李某与张某均未结婚而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构成同居关系。但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仅请求解除其与李某的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张某起诉请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则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大连婚约财产纠纷律师】成功追回恋爱购房出资,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 【大连离婚纠纷律师】高效调解离婚,快速破解婚姻僵局
- 【大连合伙合同纠纷律师】精准代理助力追回大额垫付货款
- 婚恋关系转账定性争议:成功代理赠与抗辩胜诉
- 【大连抚养费纠纷律师】十年抚养费未调整,精准代理助力合理提额
- 专业破局复杂家事争议,行为能欠缺和法定监护人谈判成功调解离婚纠纷案实现法律与情理双赢
- 【婚姻家庭案例】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纠纷终解决,专业代理助力财产分割与离婚成功
- 婚约财产纠纷:精准策略+证据链整合,助当事人追回超数十万元购房款
- 离婚纠纷高效调解:化解家庭矛盾,挽回婚姻关系——大连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经典调解实录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银行抵押权能否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