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分割闹矛盾 儿媳带女儿与公婆对峙公堂
发布日期:2015-03-21 作者:董毅律师
2010年11月8日,原告李某与被继承人聂某登记结婚,2012年8月25日生育女儿聂小某。2012年9月23日,聂某因脑干恶性肿瘤死亡。其后,被继承人原所在单位给予其家属抚恤金10万元。就该抚恤金的分割,原告李某认为应当作为单位对两原告的赠予或者作为聂小某成年前的医疗、教育和抚养费,由两原告享有。而两被告则认为该笔抚恤金应该由法定继承人平均分割。原、被告双方就该抚恤金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最终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后认为,抚恤金功能主要有两项:一是对生者精神抚慰,二是对生活经济困难者予以帮扶。聂某去世给两原告及两被告精神均造成痛苦,在考虑抚恤金精神抚慰功能时,两原告及两被告应同等对待,遂酌定两原告及两被告所得抚慰金均为15000元。两被告尚具备劳动能力,自身有一定收入,两被告还有其他子女可承担部分赡养义务,但是对两原告来说,被继承人生前经济收入是二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尤其是原告聂小某现在尚不足一岁半,在未满18岁前完全需要依靠父母的抚养,现其父亲去世,在考虑抚恤金“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扶”的功能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故法院认为剩余40000元单位抚恤金应由原告聂小某单独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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