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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成功适用新刑事诉讼法案例,犯罪嫌疑人大年三十前被成功取保

发布日期:2015-03-19    作者:刘安财律师
2013年1月27日,某犯罪嫌疑人因非法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1月28日,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刘律师办理此案。刘律师利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先到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部门将行政案件申请了行政复议。根据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刘律师首次以辩护人的身份直接与检察院检察官接触商谈某犯罪嫌疑人关于逮捕的意见,在某犯罪嫌疑人已经报领导批捕的情况下,刘律师于2013年2月7日向检察郑重提出书面意见,陈述了行政复议未决前,他不应被逮捕的各种理由。2013年2月8日(大年三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不予批捕下达到公安机关,某犯罪嫌疑人被成功取保,一家人欢欢乐乐的过了一个快乐年,从而对刘律师赞不绝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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