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欠条”如何认定?书写欠条千万要慎重!
发布日期:2015-03-13 作者:石陈荣律师
原告杨韦华与被告乔二广自初中时相识,自高中起建立恋爱关系,随后两人同居,对二人关系,原告父母并不赞同。原告杨韦华诉称:被告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陆续借款50万元。2012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示欠条,经多次追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50万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杨韦华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书写的欠条1份,证明被告借原告50万元。被告乔二广辩称:欠条是我在醉酒状态下与原告开玩笑时写的,那时候我与原告同居着,因感情问题闹矛盾,为了不分手,我写了50万元的欠条,事实上我并没有借过原告的钱,原告起诉不属实,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原告杨韦华与被告乔二广自初中时相识,自高中起建立恋爱关系,对二人关系,原告父母处于不支持状态。对借钱的过程,原告称自2011年8月到2012年8月之间,分十几次以现金的形式给了被告,最多的时候有一万多,其中一次是通过别人的卡给了几千块,这些钱用以被告在郑州投资天天粥棚生意。对原告的该陈述,被告称欠条虽然是我写的,但是我并没有借过原告的钱,事实是因为我们是恋爱关系,那时候二人要分手,我舍不得多年的感情为了不分手才写的欠条。2011年8月8日下午,在被告家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记明“今欠杨韦华伍拾万元整(50万元整) 分两年还清 每一年的11月1日还款贰拾伍万元整”。2012年冬天,原被告结束恋爱关系。现原告以被告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
另查明:原告曾在舞阳县一商场内租赁柜台经营品牌女鞋,因资金周转不开不再经营。另在舞阳县门店内经营女鞋生意,其称有时候一天就有一两千的利润。被告无固定职业,在原告经营鞋店初期曾去帮忙。
审判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在恋爱期间,由原告借款给被告用于做生意。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是,原告除了一张借款欠条外,其他旁证并不充分。虽然两人存在特殊关系,在书写借据时,没有其他相关人员在场,但是,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可以判定双方签订借条时,还惨杂着其他感情因素。被告提出自己是在喝醉酒状态下书写的借据虽然不能否定欠条的效力,但是,经合议庭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不宜作出欠条存在重大瑕疵,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同样也不能机械司法,严格按照欠条上的数额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情况下,综合考虑原、被告经济实力,其他证据,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均同意协商解决。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乔二广自愿于2015年5月1日前向原告杨韦华支付人民币13万元,其中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7元,下余6万元于2015年5月1日前支付完毕;二、原告杨韦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经济纠纷。
评析
本案是在恋爱关系背景下,原被告双方发生的借款关系。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除提供了一份欠条之外,对于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事实除本人陈述外,其他证据并不充分,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认知,其自愿为原告出具欠条,表明其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对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考虑各种因素,最大限度地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处理方式。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欠条的性质来看:“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条和借条性质不同,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而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
第二,民间借贷关系来看,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欠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虽有欠条但未实际出借款项的,借款合同不生效。也即欠条虽然可作为确定借贷关系、认定借款事实的初步证据,但并不必然证明有借款事实存在。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有欠条为证,但是,对于欠款的数额存在以下争议:一、对欠条的形成过程原告称为“分十几次以现金的形式给了被告,最多的时候有一万多”,即便本案以最多次数19次、最多金额计算每次19999元计算,累计金额为379981元,与50万元存在120019元的差额,对款项的支付原告未能提交充足证据;二、原告称被告一年时间借钱50万元,以此计算平均每月借钱41666元,如此频繁借钱,被告一直未予归还,且无固定职业,原告仍予以支付,也不符合常理;三、原被告属于恋爱关系,如果原告长期持续性借钱给被告,自己无钱的情况下需从父母处拿钱再给被告,在女方家人明确反对二人恋爱关系的情况下,此行为有违常理。因此,法院只能结合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的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决本案的借贷事实是否已经真实发生。
第三,从欠条的产生原因来看:“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在该案中,原被告之间欠条产生归结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原告对被告生意上的帮助,真实产生借款关系;二是从借款背景考虑,存在签订“激情欠条”的主观条件。在这种原因之下,欠条的数额部分无效。
综上,在民间借贷领域,由于当事人对欠条性质的错误理解,并在特殊情形下随意签订欠条,致使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较为困难。从该案的处理方式来看,法院应当考虑各种因素,运用逻辑推理、结合日常生活常理,综合审查借贷事实是否已经真实发生,不能只从欠条证据效力角度运用法律进行机械判决,遂造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张力关系。同时,该案也为那些“激情欠条”签订者敲响警钟,要理性处理生活中的借贷关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避免合法权益遭受自我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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