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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女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5-03-12    作者:全鸿雁律师
案情介绍:
    王女士和赵先生于20088月结婚,婚后都在深圳工作,一直租房居住。201012月随着女儿的出生,他们决定在深圳买套房子。因为王女士家庭经济条件优越所以她的父母首付出资30万,后续的贷款则是王女士和赵先生负责偿还,每个月还4000元左右。
    2013年,王女士经常出差后来赵先生发现妻子高中一男同学发生了婚外情。赵先生对此气愤不已,提出离婚。谈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王女士竟然说这套房子父母出资购买的,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只愿意补偿赵先生20万赵先生当然不同意,现在这套房已价值将近二百万元。                 
                                                                     
案情分析:
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基于上述规定,很多人在理解和适用该法条时,都会将只要有一方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均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2014年发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一文中明确表示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在制定时存在一定瑕疵,而之后出版的《婚姻司法解释三理解和适用》一书中又存在部分错误,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适用前提应仅限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房的情形而不包括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情形。如果是部分出资购房,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将该部分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而该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具体到本案中赵先生婚后所购买的这套房女方父母只出了首付,属于部分出资购房的情形,不属于适用《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情形。该房屋并不是王女士的个人财产,相反该房屋的产权和增值都应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而女方父母所出的30万首付,则视为女方父母对方个人的赠与,应作为其个人财产在房屋分割中先将其扣除。具体分割方式是: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价值没有异议,则不需进行评估,相反则需评估。在现值的基础上,扣除女方个人财产30万和未偿还的贷款,剩余部分由王女士和赵先生两人平均分割。如果房屋所有权离婚后归赵先生,则需要给予王女士30万及剩余价值一半的补偿金;如果房屋所有权归王女士,则王女士需支付赵先生剩余价值一半的补偿金另赵先生掌握有王女士出轨的证据,还可以要求多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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