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女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5-03-12 作者:全鸿雁律师
王女士和赵先生于2008年8月结婚,婚后都在深圳工作,一直租房居住。2010年12月,随着女儿的出生,他们决定在深圳买套房子。因为王女士家庭经济条件优越,所以她的父母首付出资30万,后续的贷款则是王女士和赵先生负责偿还,每个月还4000元左右。
2013年,王女士经常出差,后来赵先生发现妻子和高中一男同学发生了婚外情。赵先生对此气愤不已,提出离婚。谈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王女士竟然说这套房子是她父母出资购买的,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只愿意补偿赵先生20万。赵先生当然不同意,现在这套房已价值将近二百万元。
案情分析:
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基于上述规定,很多人在理解和适用该法条时,都会将只要有一方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均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2014年发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一文中明确表示: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在制定时存在一定瑕疵,而之后出版的《婚姻司法解释三理解和适用》一书中又存在部分错误,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适用前提应仅限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房的情形,而不包括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情形。如果是部分出资购房,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将该部分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而该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具体到本案中,赵先生婚后所购买的这套房女方父母只出了首付,属于部分出资购房的情形,不属于适用《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情形。该房屋并不是王女士的个人财产,相反该房屋的产权和增值都应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而女方父母所出的30万首付,则视为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应作为其个人财产在房屋分割中先将其扣除。具体分割方式是: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价值没有异议,则不需进行评估,相反则需评估。在现值的基础上,先扣除女方个人财产30万和未偿还的贷款,剩余的部分由王女士和赵先生两人平均分割。如果房屋所有权离婚后归赵先生,则需要给予王女士30万及剩余价值一半的补偿金;如果房屋所有权归王女士,则王女士需支付赵先生剩余价值一半的补偿金。另赵先生掌握有王女士出轨的证据,还可以要求多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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