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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5-03-10    作者:罗杰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
原告周XX诉被告XX、毛XX、程XX借款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周XX的委托和广东XX(武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原告周XX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对本案的事实已有清楚认识。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XX向原告借款62万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成立。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证据:借条、银行转账单据,结合原告本人的陈述和被告本人的自认,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原告XX与被告程XX之间产生了62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此债务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二、该笔62万元债务为被告XX、毛XX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应由被告程XX、毛XX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1、从法律规定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该笔62万元债务产生于被告程XX、毛X的婚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从事实上看,被告程XX从原告处借款62万元,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庭审中,被告程XX陈述该款用于了婚后的事业---承包工程所需,用于了婚后住房还贷、婚后生活花费,偿还双方共同债务等。故该笔62万元债务应认定为被告程XX、毛XX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3、从债务的产生上看,是被告毛XX将房产证交给被告XX的,让被告程XX在借款时,用作抵押;被告程XX在借款时将房产证交给原告,是用作抵押;而且,被告程XX的姐姐程XX也陈述了被告毛XX是知晓这62万元债务的。故该笔62万元债务应认定为被告程XX、毛XX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三、被告程XX作为担保人,应对该笔62万元债务中的56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在被告程XX出具的《借条》上,被告程XX作为担保人签了字。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程XX也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望法院采纳代理人的意见,支持原告的请求。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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