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女出庭作证 法院准予离婚
发布日期:2015-02-25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原告汤某诉称:其和被告候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后两人长期在外打工,被告候某于2010年因有外遇随他人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2年汤某曾经到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未判决准予离婚.但被告仍未回家。现两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和被告候某离婚。
被告候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在庭审时,原告申请其两个女儿候某和候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在2010年11月,候某和某女一起外出,一直没有回来,也长期未进行联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2010年被告离家出走,2012年原告汤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候某离婚,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后,被告仍未回家,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无改观,一直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被告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提起离婚诉讼的条件:
(一)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事由
其实,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事由很简单,只要当事人一方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且不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可以诉讼离婚。那么,如何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这不妨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在接受离婚案件后,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即准予离婚。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程序条件
除了感情破裂的合法事由外,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在程序方面还需具备一定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另外,除了以上的条件外,我国《婚姻法》还对离婚诉讼作出了两点特别规定,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婚姻法》第33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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