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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诉何XX离婚一案

发布日期:2015-02-10    作者:黄文坚律师
原、被告2007年相识,2008115日在广西柳州市融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两人性格不和,原被告极少沟通交流,被告经常殴打原告,以致感情完全破裂且无法挽回。
经朋友介绍,原告姜XX找到黄律师代理离婚诉讼,由于两本结婚证都被被告收执并拒绝交出给原告,原告方只能到婚姻登记处要结婚证明;原告于2011年被老公打,后回娘家居住至今感情不和分居4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且无法挽回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终调解结案,双方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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