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小三30万 妻子是否应当偿还?
发布日期:2015-02-03 作者:李景玉律师
李景玉律师解答:
法院在审理欠款纠纷时,主要围绕欠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如果当事人对欠条的真实性存在争议,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进行鉴定。通常情况下,法院主要通过审理欠款原因、欠款的用途、欠条形成的时间、债务人的签字、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是否有欠款事实等,然后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审理的事实部分进行综合认定该欠款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那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实践,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所以,此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先看欠条是否真实合法,如果欠条真实合法,其次就应看欠款的用途,如果债务人能举证证明该笔欠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夫妻间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属于一方个人债务,但是该财产约定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债权人仍可以向夫妻双方或者任何一方主张清偿,债务人的配偶清偿债务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夫妻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不能详细说明欠款的用途,一般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就本案而言,如果冯某举不出该笔借款系王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的话,那么该笔借款就应认定为王某个人债务。
最后,需要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离婚案件中应根据事实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要通过伪造债务等方式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否则,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还会“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而且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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