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争抚养权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5-01-28 作者:张月红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月*日生育女儿蔡某。婚后原告发现在其预产期前两个月被告跟别的女人有暖昧的短信往来,在原告发现被告此行为之后,夫妻之间的感情急转直下,几乎零交流。在起诉之前的半年,原告在家人的劝说之下,试着与被告重新建立感情,但是被告一直保持着跟别的女人暖昧不清的男女关系,夫妻关系冷淡。经过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之下,现原告带着女儿跟被告分居。
因此,原告在2014年2月20日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每月10日前支付1000元抚养费.2014年3月27日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贵院认为考虑到被告不同意离婚及婚生女需共同关系,原告应给双方一次机会.自贵院判令不准离婚到现在为止,原告与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并无和的可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二人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所生女儿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今后,小孩如果读书,医疗有大额支出,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案件焦点]
案件焦点在于小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还是女方.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主婚姻,但因生活琐事、性格不合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女儿,体现了父母对子女共同的关爱,但考虑到女儿尚且年幼,且现随母亲生活,为避免因生活环境发生重大改变而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故女儿蔡某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被告每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综合原、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孩子实际需要以及目前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抚养费1000元/月.因原、被告已就车辆归属及价值达成合意,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在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形下,在本案审理中不宜处理,可待债权人起诉后另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 原告与被告婚生女蔡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当月抚养费10000元.被告依法享有探视权,原告应予配合;
三、 原告名下车牌号为***别克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名下车牌号为***雪佛单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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