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离婚11年后 “凭借条”向前夫讨债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5-01-19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 案情介绍
刘强(化名)曾是文艺兵,张梅(化名)是空姐,两人可谓郎才女貌,佳偶天成。2000年12月两人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刘强退伍,准备与妻长相厮守。好景不长,双方开始经常争吵。据刘强说,岳母常说他没出息,不会赚钱。一次争吵中,刘强为了挽回婚姻,不就是为了钱嘛,刘强给她们写下了十万元的“借条”。结婚半年后,他们还是离婚了。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均表示没有子女、财产及其它处理。
据刘强说,离婚时他曾要过借条,张梅说在其母亲处,后又称其母已撕毁。时隔11年后,张梅突然将刘强告上法院,凭“借条”要求刘强偿还借款十万元。
二、 法院审理
张梅辨称,当时刘强退伍在家,没有收入,家庭开支均由自己负担。后来刘强想和别人开公司,她就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出借给刘强。张梅代理人称,借条上没有约定归还日期,是为了便于追偿,并将张梅在家分几次将钱借给刘强作了大致描述。
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张梅借款给刘强并明确要求还款,应当在每笔借款发生时就明确约定,并要求出具明确的借条,同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张梅没能提供每笔借款的支付凭证及相关具体情况,不能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另外,借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双方并未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也未签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协议,且离婚时也未对借条作出处理。最终,法院驳回张梅的还款请求。
三、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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