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致残”状告男友索赔10万败诉
发布日期:2015-01-16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 案情介绍
阿明是60后企业老板,小玲是80后空姐,相识不久,两人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一次,小玲被检查出宫外孕,出现失血性休克、出血性贫血,进行手术治疗。第二年,小玲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且日后成功怀孕的几率极低。此事过后,阿明提出分手,连医药费都不肯支付。小玲伤心不已,将阿明告上法院,要求阿明支付全部医药费,并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二、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后认为,双方同居自愿发生性关系,阿明没有主观过错。同居时,两人共享收益,共担生活开销,因宫外孕造成的医药费开支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三、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24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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