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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养儿”13年获赔20万

发布日期:2015-01-13    作者:王景林律师
“替人养儿”13年获赔20
一、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李女士恋爱分手后又复合,在此期间,李女士与喜欢他的男生发生过一次关系。非常凑巧,李女士此次欢娱后怀孕了。但李女士不知道,她还以为小孩是张先生的,随后他们奉子成婚。因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没领结婚证。直到小孩出世九个月后,他们才领到结婚证。
小孩2岁多时,两人离婚了,小孩由张先生抚养。小孩是非婚生子女,户口一直未上。今年小孩要上初中,张先生托人解决了户口问题,但派出所需要小孩与张先生、李女士的亲子关系证明。 于是张先生、李女士、小孩三人前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是,张先生不是小孩的“生物学父亲”。
张先生又气又羞,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小孩由李女士自行抚养,并给付其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0.6万元。
二、法院审理
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孩由李女士自行抚养,李女士给付张先生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20万元。
三、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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