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离婚成功代理案
发布日期:2015-01-13 作者:江晓辉律师
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经前期当事人介绍的情况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婚前无感情、婚后未建立感情、未共同生活,现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恢复,应当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原 告与被告是媒人2002年介绍的,婚前原告与被告没有建立恋爱关系。经介绍后原告、被告就都出去打工了,原告在浙江义乌,被告在浙江台州打工,隔了较远, 很少见面。原告、被告之间婚前是没有建立感情的。原、被告登记结婚后,过了10多天被告就到河北邯郸打工造桥去了,很少回来,一般只是到年底回家。原告生 小孩的时候,被告也不在家里。原、被告婚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现在被告在厦门打工,原告在温州打工,之间电话联系也没有了,被告也不会 打电话给原告,原告打电话被告也不会接的。从认识至今10多年,原告被告总共加在一起的全部生活时间也就将近一年的时间,登记结婚至今10年时间,就分开 了9年的时间。现在原、被告之间没有感情,感情完全破裂无法恢复,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之规定,应当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被告生育一儿子朱某某,从3岁开始一直与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现年10周岁。被告结婚至今从来没有给过家里开销,小孩的衣服等被告都未出过钱购买,原告也没有用过被告一分钱。
二、被告为过错方,长期在外与其他异性同居,为过错方。
原 告介绍,据她的了解,被告在外面还有一个家,与别的女的还生育了2个孩子,女儿有5岁,今年还生了一个儿子,村里人和被告家人也知道这件事情。根据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损害赔偿。
三、原告个人财产应当归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
结婚前,作为彩礼,被告赠与给原告金项链、金手镯、两个金戒指、一对金耳环共计约2两金,后原告外出打工金子放在被告朱某某的妈妈处,这些财产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应当归还原告。
婚后2009年做了一栋房子,2012年购买了一块宅基地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综上,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恢复,被告为过错方,依法应当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以上代理意见,请根据查明的事实予以采纳。
代理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江晓辉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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