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例】分手吗?退彩礼吧!
分手吗?退彩礼吧!
【案情简介】
小万于2012年夏南下打工时,在火车上邂逅了刚失恋的小芳。能说会道的小万,很会向小芳献殷勤,等火车到达广州时,二人已发展为一对小情侣。同年底,小万带着小芳回到农村老家,按当地风俗,在向小芳父母家送了价值六万元的彩礼后,热热闹闹地办理婚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
婚后不久,小芳就厌倦了当地农村生活,再次想南下打工。但小万父母抱孙心切,坚决不同意让小芳再去外地打工。为此,小芳和小万及其父母,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打架。
2013年4月清明节前夕,小芳以回娘家扫墓为名,只身南下深圳打工。小万几经周折,三个月后找到小芳,劝其回家,小芳坚决不肯回去,双方为此发生激烈口角并扭打在一起,与小芳同厂的两位男同事见状,以为小芳被流氓纠缠,冲上前去将小万揍了一顿。
小万一怒之下,回到家乡,一纸诉状将小芳诉至法院,指控小芳以结婚为名诈骗财物,并勾结其他男人打自己,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要求小芳退还彩礼六万元。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小芳退还彩礼四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宗比较典型的彩礼退还案。
小万和小芳,经过短暂的交往,就匆匆按农村风俗结婚,并未依照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结婚前小万依照当地农村风俗送给小芳家的彩礼钱,是否应予退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本案中,小万和小芳并未进行结婚登记,只是在一起同居了四个月,并且,在2013年4月清明节后二人已自动解除了同居关系。故此,法院依照相关事实及上述规定,判令小芳退还四万元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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