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法院:离婚协议不能撤销
发布日期:2014-12-10 作者:赵云涛律师
2013年11月29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补充协议书》,约定刘先生在一个月内给刘女士115万,作为对刘女士离婚伤害的补偿。因刘先生未付款,刘女士于2014年4月起诉。刘先生不愿给钱,于2014年7月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补充协议书》。
刘先生称,刘女士在他单位拿出安眠药瓶以自杀相威胁,逼迫他签字。刘女士对此否认,称她怀孕期间,刘先生有了外遇,逼迫她离婚。刘先生离婚时承诺负责还115万房贷。(离婚咨询:139.10209961)
法院认为,刘先生无证据证明签协议书时受胁迫,判决驳回了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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