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姻关系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在什么时候提出
发布日期:2014-12-04 作者:赖晓东律师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四种情况下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 无过错方在什么时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只能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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