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性婚姻,可以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14-11-25 作者:石志忠律师
一对父母来电为女儿咨询,称他们的女儿小张与女婿结婚近两年了,现在女儿小张哭诉,丈夫一年多了不履行做丈夫的义务,不愿与其进行性生活,究其原由,女儿要求女婿到医院检查,女婿说身体没病,但又不提供诊断证明,并且说自己精神与小张不在一个“层次”上,不想与小张发生性关系。面对此尴尬境地,小张有苦难言,不想再忍受,要求离婚,但男方却不同意。问对这种无性婚姻,如果离婚,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石志忠律师观点:婚姻是以性为基础的男女双方的依法结合。尽管法律没有强制夫妻性行为的条款规定,但现在小张的丈夫不履行做丈夫的性义务,无疑是侵害了小张的性权利,也是导致感情破裂,夫妻缘份走到尽头的核心因素。对此事的处理,个人认为,一是小张可以和丈夫多沟通交流,了解其想法,因为性涉及到人的隐私,身体、心理、精神状态等均可能影响“性趣”。因为生活中还确有极个别人视性行为是“污秽”的事、甚至性取向发生改变的都有,现实生活中,不就有同性恋流行,“断袖”、“出柜”的说法么。二是可以对丈夫的生活交际圈做了解,感情是否出轨,有无其他伴侣等,所谓“此起彼伏”,也许是有其他情况,“浦郎三妻”也不得而知,由此而采取冷暴力,逼小张主动提出离婚,也有可能性。三是在排除了前二者情况后,如果确实无法改变,男方不愿意离婚,可以起诉要求离婚。对于无性婚姻,法律也不会支持这种结合。但对于赔偿,一般不会支持。没有性生活,是感情破裂的事实和证据,但不符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的情形。可参考法律规律规定有,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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