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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负给付义务的判决应如何执行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案情
王某与李某约定,由王某将其所有的汽车一辆卖给李某,价款5万元,后双方依约交接车辆和价款,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乙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某购车款5万元,李某同时将车辆返还王某。判决后双方均无上诉,亦均未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以判决书中李某应返还车辆而未返还为由提出抗辩。
争议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王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对王某强制执行,理由是王某没提出执行申请,王某的抗辩不能成立。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将王某的抗辩视为执行申请,应通知双方同时履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对等给付义务,当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申请人履行对应结付义务的抗辩,应视为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应合并执行。这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利益平衡,同时也有利于节省执行资源,保证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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